监管部门打击基金老鼠仓更应该从严查处
2011-12-28   作者:张衡年  来源:上海商报
 

    内幕交易已成中国股市的一大毒瘤。最近几年证监会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查处力度,但从证监会以及司法部门查处的内幕交易案来看,基本上都是一些小鱼小虾,对于一些老虎,监管部门似乎还不能“武松打虎”。实际上,对于投资基金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监管部门更应该从严查处。

  [市场现状]

  基金“鼠仓毒瘤”屡禁不止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公司(下称“大摩华鑫”)研究管理部总监徐强涉嫌内幕交易、为私募接盘等种种违规行为,并称深圳证监局已经调查其两个月之久。
  上述报道称徐强曾在公司内部公然称“为私募接盘”,还曾自砸重仓股,甚至不知股票基金仓位底限为何物,其还将基金业绩不好归咎于交易部执行不力。而对于这些指责,大摩华鑫基金公司12月24日在其公司网站发表声明称:“迄今为止,我公司并未发现报道中所提到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及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的情况,今后也决不允许发生此类行为。”
  根据公司声明,徐强与交易管理部员工之间的确因工作而产生矛盾,公司在调查处理这些矛盾时发现交易管理部在内部管理和业务运作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对交易管理部部分岗位人员进行了调整,而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满,便向监管机构等有关方面反映情况。随后公司再次进行自查,发现其所反映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甚至是捏造事实、人身攻击和泄私愤。而这些自查结果公司已向监管机构做了报告。
  截至目前,商报记者未能从大摩华鑫基金方面得到关于此事的进一步信息,而近日深圳证监局信息调研处处长汪云沾的回答也较为简单。汪云沾称:“深圳证监局已经关注到媒体关于大摩华鑫基金违规的报道,目前已经在核查程序中。”至于深圳证监局在接受大摩华鑫员工举报后如何调查、是否已经调查两个多月、目前调查有何收获或调查结果如何等方面,汪云沾并未详细介绍。
  事实上,就我国目前立法层面来说,对于内幕交易,很多法律条规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具体如下:
  我国《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行为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即内幕主体、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二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有了详细的描述,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证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了内幕信息的概念,“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该条款中还罗列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等。
  但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监管层用心良苦,无奈基金业的“老鼠仓”仍然是层出不穷。2000年10月初,财经杂志的《基金黑幕》一文激起了轩然大波,基金业坐庄等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事件大白于天下,给正处于婴幼儿时期的中国基金业带来了形象上的近乎毁灭性打击。2006年以来,唐建、王黎敏、张野、涂强、刘海、韩刚等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被监管层和媒体披露,屡禁不止的“老鼠仓”行为,成为前进中的基金业一颗拔不掉的毒瘤。

  [专家建议]

  提高内幕交易违法成本

  不断爆出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反映出了部分金融市场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不高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层在法规建设上存在的纰漏。对此,商报记者采访了在国内证券法方面的知名律师。
  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著名证券律师张洪明建议,除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治理外,也应该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角度完善和落实对内幕交易的“治恶制度”。刑事方面,张洪明介绍到,黄光裕内幕交易罪在北京市高院的尘埃落定,给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敲响了一记警钟。和美国的“萨奥法案”比较,我国刑法在惩罚的力度上显然不能相提并论,对各种证券犯罪的判罚总体说来仍然较轻,缺少应有的震慑力。
  行政方面,张洪明建议进一步提高证券监管水平:“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第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内幕止于公开,强化信息披露的有关制度要求,使上市公司更加及时、全面地披露信息,就可以减少内幕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实施投机行为的机会;第二,增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功能;第三,在证监会内部设置禁止内幕交易的专门机构。”
  在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方面,张洪明认为,因内幕交易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挽回损失,提高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成本。“《证券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及诉讼制度仍缺乏明确、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规定,致使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频频遇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势在必行。”

  建立资本市场裁判法院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著名证券律师宋一欣建议从三个方面来加强监管:第一是尽快出台“内幕交易认定办法”,第二是探索“举报人奖励制度”,第三是出台“民事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
  宋一欣表示,从现象的角度来说,虚假陈述和操纵股价比较容易发现,相对来说内幕交易发现的难度较大,因为它都是内幕人的内幕行为。此外,在牛市的条件下,只要得到公司准备发布一些有利于股价上涨的消息,内幕交易者提前介入,就有利于获利。目前,内幕交易已经成为一个高发的态势。从法律上来说,查处比较困难。因此“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应该尽快出台。
  在民事赔偿方面,宋一欣介绍说,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目前为止有过两三起案件,但都不太成功。“我现在的主张是扩大《证券法》,不要设置举证条件,因为一般投资者没有举证能力,而且少数性格上比较执拗的人就会抓住一点做文章,有些未必都是违规违法行为,做了以后司法成本太大,所以,现在民事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细则应该出台,如怎么告、具体要走哪些程序等等。”
  “此外,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难度很大,我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以交易所的管辖地为准,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加一个北京的证监会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与执法水平。”宋一欣进一步建议道。

  新闻链接:证监会通报多起“基金内鬼案”

  证监会作为一个监管部门,近几年打击金融类犯罪不遗余力的发挥作用。
  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调查内幕交易295起,占新增案件的45%。今年1到10月,新增非正式调查案件100件,其中内幕交易74件,正式立案88件,内幕交易42件。
  近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5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秦宣等人涉嫌内幕信息交易案、大富投资和新思路投资涉嫌操纵市场案、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陈杰和国贸盛乾等首例阳光私募涉嫌操纵市场案。
  据介绍,季敏波于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在西南合成重组项目中,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东北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秦宣担任该项目主办人、现场工作负责人。秦宣在知悉西南合成拟收购北医医药这一内幕信息后,将其泄露给周某。除此以外,秦宣还利用“任某某”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西南合成,获利23万元。证监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秦宣被逮捕,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等人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仍在侦查中。
  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在2009年1月至4月期间,通过多家媒体发布个股推荐文章共285篇,对99只股票进行了107次推荐。同时,与他们存在关联关系的符夏兰等19个账户对上述99只股票中的61只进行了67次交易,这些交易具有荐股报告发布前买入,发布后集中卖出的典型特征。67次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20.64亿元,累计盈利2840万元。目前,证监会已做出行政处罚,主要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陈杰、国贸盛乾于2008年4月合谋,由陈杰以4名自然人名义持有国贸盛乾一期基金1.2亿元份额,占该基金80%。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陈杰利用其控制的北京天工精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楚联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收买研究员,发表荐股文章,同时指挥国贸盛乾一期账户荐股前买入,荐股后卖出,共计获利2488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在刑事侦查中。该案是首例涉及阳光私募基金的“抢帽子”市场操纵案,荐股渠道涉及多家省级卫视和财经网站,主要涉案人员陈杰曾因“武汉新兰德”操纵市场案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此外,对天津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梁然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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