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慈善监管借鉴企业治理模式
2011-12-06   作者:记者 陈济朋/新加坡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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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曾发生多起有关慈善组织的丑闻或新闻事件,促使该国对《慈善法令》进行修改:借鉴企业管理模式和经验,建立慈善理事会,委任一名全职慈善总监,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同时为防范慈善丑闻发生,对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做出原则性指导,以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要求严格按上市公司执行

  依据《慈善法令》,保证公众捐出的善款不被滥用挪用

  新加坡慈善机构监管主要依据《慈善法令》。该法令覆盖了慈善团体的注册行为、募捐活动以及账务制度,规定慈善总监为总体负责慈善事务的专员,列明其工作目标和一般职能。慈善总监隶属于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有多名助手,他们来自不同领域,如社会服务、健康管理、教育、艺术、社区、体育等。《慈善法令》也对这些助手的任命作出规定。
  慈善总监办公室还不定期针对一些最新情况发布各种指引,如2011年7月发布的《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指导》、2011年6月经过公众咨询之后定稿并发布的《慈善行业会计准则》以及随后发布的对其进行细则解读的指引。
  根据慈善总监办公室的说法,慈善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公众捐出的善款不被滥用挪用,不辜负公众信任,同时也是为了保持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为防止出现财务漏洞,慈善机构监管也借鉴一般公司治理的做法。慈善总监告诉记者,新加坡慈善机构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筹款时向捐款人说明筹款的目的,保证实际用途与此相符,并做好记录备查。对于那些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来说,公众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新加坡本地慈善机构“慈援”组织国际项目助理总监贾法尔·迈丁说,慈善机构每年要向慈善总监提交账目或报表,必须符合年度财务报告标准,包括年度收入、财务数据和经过审计师审核的账目。监管机构也鼓励慈善机构通过网站等途径向公众公开其主要财务数据,以便公众可以更好地对其公信力作出评估。慈善机构的报告必须符合财务报告的准则。
  根据新加坡法规规定,即使使用第三方公司进行募捐活动,也必须向捐款人公开相关信息。此外,募捐的费用不得超过每年筹款额的30%。对于委托第三方筹款的做法,《慈善行业治理准则》明确表示,非万不得已不予鼓励。
  慈善总监表示,根据规定,慈善机构募捐时一般要明确设定目标额度。如果募捐所得超出目标,可以用于符合其慈善宗旨的活动,但必须向捐款人说明。
  自2006年至2010年,新加坡当局委托专人进行了247项慈善机构监管审查,慈善总监不断到各个慈善机构做实地考察,宣扬良好的监管范例,了解慈善机构的活动及其所面临的问题。另外,为了确保公众对公益机构的信心,慈善总监推出全新的手机简讯服务。公众只要发送短信,就可查知所捐助的慈善机构是否获得筹款准证。
  据新加坡慈善总监公布的数据,新加坡在去年底有542个公益机构,去年企业和个人慈善捐款总计7.8亿新元(约合40.9亿元人民币),其中65%是企业捐款,35%是个人捐款。

  要求慈善机构与商业活动分离

  为防范慈善丑闻不鼓励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新加坡曾发生多起有关慈善组织的丑闻或新闻事件,其中发生在2005年的全国肾脏基金会奢靡丑闻影响较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最终迫使董事会集体辞职,行政总裁杜莱等多人受审,杜莱被判刑入狱,多人被宣布个人破产。
  这一事件迫使新加坡修改《慈善法令》,增加惩戒措施。尽管如此,2010年新加坡城市丰收教会仍因财务管理混乱,涉嫌滥用公款而遭调查,10多名高管涉案。
  新加坡国立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监管与财务报告中心主任蓝璐璐认为,这些丑闻凸显了“利益冲突”的问题,“很多人以为,只要不是在慈善团体领取薪水的职员,即使其拥有的公司成为所属慈善团体的供应商等,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可是,构成利益冲突的是相关人士在团体里的身份和职务,不一定是金钱问题”。
  新加坡慈善总监办公室今年7月发布《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指导》,对于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做出了原则性指导:一是慈善机构主要宗旨是为了从事慈善事业,若非必要,不鼓励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即使从事经营活动,最好也是提供托儿所、医疗服务等关乎公共福祉的活动;二是如果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则需成立一个子公司进行运营,避免慈善机构直接参与商业经营活动,这是由于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容易导致滥用公众信任牟利;三是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使风险敞口过大,因此要在确保商业活动不会导致慈善组织蒙受巨大损失风险的前提下才可。
  新加坡国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何耀基认为,对于慈善团体的商业活动,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良好的监管框架,其中最主要的原则之一是要使商业活动与作为其母体的慈善机构分离运行,并且对商业活动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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