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军:创业板退市制度表面严厉实际宽松
2011-11-29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经过近两年的研究论证,深交所拟定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28日收盘后正式公布。对比旧版的退市制度,新版增加了两个退市条件,明确表示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借壳”恢复上市,并设立“退市整理版”。这份意见稿将于12月28日完成意见征集并上报证监会批准。
  28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主要从六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在创业板现有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两个退市条件。二是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三是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四是设立“退市整理板”,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五是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六是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在最受关注的退市条件方面,既增加了两项新的退市条件,也对原有退市条件进行了调整。
  根据《方案》,创业板新增的两项退市条件为: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或者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股票将终止上市。同时,针对净资产为负和累计成交量过低这两项退市条件,《方案》缩短了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
  深交所总经理助理刘慧清在解读新版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时说,增加两个退市条件,一是可以增加监管威力,部分上市公司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清除这样的害群之马;二是建立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都低于每股面值的,股票终止上市,这个退市条件可以及时反映市场效率。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军律师对此作出评论。

  创业板退市制度表面严厉实际宽松

  千呼万唤的“直接退市”就要在创业板动真格的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非常关心的两个新增加的退市条件,这两个新增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还是比较宽松?
  张保军:从总体上来看,这个退市标准是趋严,比以前的退市条件要更为严格。但是仔细分析这两个具体的退市条件,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很严厉,但实际上还是有很大的空间,也就是说还是比较宽松。
  第一, 关于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目前从A股上市公司来看,还没有哪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受到公开谴责三次,所以创业板市场会不会有这这样的先例?有多大可能性?这个目前还不清楚。
  第二, 关于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都低于每股面值的,这个实现可能难度就更大。据我了解,A股市场价格目前很少有低于面值,也就是1块钱的情况出现,而且再加上人为操纵的空间,所以要想让上市公司达到这个退市标准,可能也会比较难。

  对于新增的两个退市条件,有投资者认为:“退市不能搞成了保护圈钱者,处罚投资者。因此,在制定新版创业板退市意见稿中还应明确和制定退市时对广大投资者的赔偿机制。”投资者这样的意见该不该加入退市赔偿条款?
  张保军:关于市场上赔偿引入民事赔偿的制度,对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高管、董事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假如有过错者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在法律上或规定上应该赋予广大的投资者这个对上市机构和人员进行索赔的权力。对于打击圈钱者,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有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

  创业板退市制度实施需看监管层力度与决心

  对于最新公布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有人打了个形象的比喻,说:“黄牌有了,黄牌累计成红牌也有了,现在就看裁判了。”实际上在主板市场早就有退市制度,但多年来真正退市的公司非常罕见,大量长期戴着ST帽子的个股依然十分活跃。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如何避免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变形、走样,甚至最终不了了之?
  张保军:主板市场退市难确实是普遍存在现象,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监管层的决心和力度的问题,二是有制度上设计的不足。比如我们没有禁止对于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上市重组的方式来恢复上市,这个漏洞就助长了通过重组的方式恢复上市的情况。
  我们没有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的计算标准,导致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大股东或地方政府等支持下,通过调整财务指标达到维持或恢复上市的水平。所以我觉得两方面原因都有。

  通常所说的212的模式,两年亏损之后有一年的财务报表不亏损,然后接下来两年又是这个往复的循环操作,所以这充分的也暴露了我们制度方面的一些问题。在制度这方面应该怎么加紧完善?
  张保军:总的还是看关于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实施,要看监管层的力度和决心。关于制度设计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及时、完整的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面临退市风险及相关退市信息,保障广大投资者有知情权。
  第二个,从执行机构来讲,为避免地方政府公关和上市公司不正当的公关,可以考虑由中央级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或者部门对退市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对于达到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没有进行退市处理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我们甚至可以考虑引入诉讼的方式,当然这是我个人意见,比如以行政不作为或类似方式,通过利益相关方的诉讼方式来推动或促使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大或切实推进退市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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