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参股创投基金事宜明确
2011-09-13   作者:徐蕊 何雨欣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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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参股创投基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等有关事宜。
  两部门明确,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根据办法,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办法指出,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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