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大省山西源头治污
2011-08-29   作者:任丽娜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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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翼城城东钢铁厂的宋姓法人此间心情不再轻松。按照山西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宋先生计划新建的钢铁厂要追加6000万元人民币的环保设施投入。
  24日,山西省环保厅新闻发言人刘大山对中新网记者表示,《规定》旨在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工艺、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措施等,促进山西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转型跨越发展。
  《规定》要求,山西新建的煤化工、冶金、焦化等污染型项目须进园入区。设区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和污染型企业,已建成的污染型企业要退城进园。
  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及污染治理措施应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气、余压须合理利用。凡具备使用条件的,必须采用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矿井水、中水利用,限制使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
  山西是矿产大省,《规定》称,建设煤层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矿井型或群矿型选煤厂(化工原料煤除外)。
  《规定》对煤矿、火电、钢铁、煤化工、焦化、水泥、镁冶炼、电石、镁合金企业的生产和建设方面提出详尽的环境管理要求。
  《规定》称,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范围内建设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两公里以内、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等区域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
  《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明确对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等11类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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