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子采购应制定严格价格标准
2011-07-05   作者:记者 罗博 席敏/济南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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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信息部部长魏世震介绍,2010年山东省通过这个中心采购的消费类电子产品总额约为2亿元。“随着电子产品在政府部门的广泛运用,这一数额仍呈上升的趋势,但在整体政府采购中所占比重还比较小,约为5%左右。”
  不过,在政府采购制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
  近年来,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省份相继爆出政府高价采购电脑、购置IPAD2等最新电脑设备,一些电脑价格远远高出市场价,部分电脑配置严重超过所需要的范围,还有一些电子产品的时尚性与政府实际工作不符等现象,导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电子产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魏世震说,政府高价采购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政府高价采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购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脱节,正常的办公不需要如此高档的电子产品,有的电子设备追求豪华配置,导致价格原本就比较高;另一个方面是采购价格高于市场普遍销售价,政府采购与市场行情不符。
  魏世震认为,高价采购使得政府采购本应发挥的高效节省的效应没有发挥出来,一些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表现得并不理性。同时,由于消费类电子产品品牌众多,更新换代速度较快,采购单位的需求不一,存在协调上的难题。
  魏世震说:“我国各地政府曾采取了协议供货方式,使得采购价格相对固定,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时,一些原有的价格优势不再占有,出现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情况。后来,包括山东在内又探索在协议供货时附加二次竞价的方式,曾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有效控制了高价采购的现象,但由于一些品牌厂家要求经销商之间不得相互杀价,这种方式后来发挥的作用并不大。”
  此外,魏世震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对采购对象和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制也是容易造成超标采购的重要原因。
  他建议,应该仿效政府部门采购汽车等大宗商品限价的方式,对消费类电子产品也制定一个价格标准,在这一区间内遴选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向采购单位提供供应商名目,再由采购单位在价格区间内选择采购对象。“这种方式既可以保证不同采购单位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高价采购的现象继续发生。”魏世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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