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刻不容缓
2011-07-04   作者:张俊丽 王娜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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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调整,很多企业搬迁、停产或关闭。相当一部分搬迁和关停企业遗留下来的场地已被污染,给后续土地开发留下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成为影响和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土地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在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和经济发展压力下,土地资源不堪重负,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搬迁遗留场地近1/5被严重污染

  世界银行2010年研究报告《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的现状分析》表明,近年来,北京市四环内百余家污染企业搬迁;重庆市2011年列入市政府预算进行调查的搬迁场地预计有127家,到2015年全市预计有1300家企业需要搬迁。据媒体报道,有关专家在北京、深圳和重庆等城市的调查显示,最近几年工业企业搬迁遗留的场地中有将近1/5存在较严重污染。2004年北京宋家庄地铁站挖掘作业和2006年武汉三江地产项目施工场地发生的工人急性中毒事故均是遗留污染场地造成的。

  国外经验教训值得借鉴

  上世纪70年代以来,污染场地的大量出现成为发达国家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中国土壤环境保护研究》报告表明,美国大约分布有50万至100万处污染场地、德国24万处、荷兰12万处、加拿大3万处、日本污染场地面积达到11.3万公顷。污染场地管理不善引发了严重的污染事件,如“美国拉夫运河事件”、“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等,引起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在随后的30多年中,发达国家逐步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明确了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建立了资金筹措机制,相关处理技术与设施也日益成熟,污染场地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截至2010年5月14日,美国联邦环保署网站上列出的治理优先整治清单共有1620个严重污染的场地,其中1084块场地的修复和施工已经完成,有341块场地已从清单上删除。纵观发达国家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历史经验与教训,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
  ——法律先行,明确职责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涉及土地使用责任者、政府部门和周边居民等多个利益相关者。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明确污染场地预防与修复过程利益相关方的职责,是推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重要先决条件。
  对于现有污染场地的环境责任,所有国家均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的责任确定方面,美国采用了“严格、连带和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荷兰按照清晰的等级认定污染场地的责任,首先是污染者,其次是土地所有者,最后才是政府,避免了“企业赚钱、民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奇特现象。
  政府是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监管部门。各国的各级政府在分工方面不尽相同。如,美国《棕地法案》建立了联邦、州和地方社区三级合作机制,社区全程参与;加拿大联邦政府负责制定联邦一级的相关法律与管理政策,建立《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修复联邦管辖区域内的污染场地。各州及地区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污染场地修复标准与导则,以及场地风险评价的执行程序。
  ——分级管理,因地制宜
  美国和荷兰的教训表明,基于永久污染物被祛除的环境质量目标实施污染场地修复,不但可操作性差,而且耗资巨大。一些发达国家根据分级管理的理念,逐步建立起“基于风险管理”的修复目标,即充分考虑未来土地利用和场地特点设定不同级别的土壤修复目标。分级管理包括对不同污染程度的场地分级,以及根据不同再开发用途的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方式可以减少修复的工作量,并显著节约修复费用。如荷兰依照场地最终用途分为农业/自然区、居住区、工业区,分别制定不同的修复标准。
  ——资金筹集灵活多样
  污染场地治理投入巨大,建立有效的资金筹集机制,对于污染场地修复和再利用至关重要。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污染者不可确定情况下法律费用、管理费用及修复费用主要来自于石油、石化工业及制造业等工业征收的特别税。在荷兰,国家和地区针对早期的无主场地以及将工业场地改造成住宅区进行财政补贴;其余场地严格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执行;在污染场地进行建设时,修复成本由建设项目预算负担。

  明确责权建立可持续资金筹措机制

  分析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现状,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污染场地的污染责任界定及政府相关部门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土地再开发方面的责权不明确。其次,当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和设施的研发尚不成熟,现有的技术支撑条件难以满足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需求。
  在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和经济发展压力下,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任务显得十分紧迫。结合我国现状和国外经验,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
  出台污染场地专项法律。对污染场地管理、修复、再开发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在污染场地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建立多部门、多层次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政府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领域的主导地位,明晰污染场地修复、管理、再开发等过程中环境、规划等政府部门的责任,抓紧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可持续的资金筹措机制。根据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过程中相关方的责权划分,构建政府、场地业主、开发商多方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将污染场地修理费用纳入环境税、资源税等税收制度;落实污染者付费、开发商付费的原则和制度,建立统一的污染场地资金管理体系。同时,探索污染场地的环境保险、污染治理费用预提留等制度。
  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对于亟待开发的污染场地土壤,重点研发快速的物理、化学联合修复技术及修复装备,提高修复效率,降低修复成本。同时要大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
  预防新的污染场地产生。建议对潜在场地污染高风险的行业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尽早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特别是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尝试建立场地污染环境评价体系,提出切实可行的场地污染防范措施。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固体废物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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