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奶重整二度招商合法性遭质疑
2011-06-11   作者:许浩 张明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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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寂多日的太子奶破产重整一事再起波澜。6月1日,太子奶破产重整二次招商项目公开竞标。此次招商程序合法性不但遭到了部分债权人的质疑,还暴露出了现行《破产法》中的漏洞。

  二度招商

  6月1日,太子奶公司破产重整项目第二轮招商在株洲如期举行。
  此前太子奶破产重整管理人方面发布的《太子奶株洲三公司破产重整项目第二轮招商公告》显示,此次招商涉及的资产是: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的资产。
    上述三公司资产主要包括:土地约53万平方米、房屋约23.7万平方米、机器设备3338台(套)、商标422个、专利27项。
  6月8日,太子奶公司重整项目联系人李志坚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此次招商的详细情况还不便透露,我们正在起草一份新闻通稿,到时会介绍详情。”截止记者发稿时,并未收到李志坚的新闻通稿。
  而就在太子奶公司破产重整项目二度招商之时,部分债权人对此次招商程序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来自重庆的债权人冯先生对记者说,目前,太子奶公司仍然处于破产重组阶段,而自2010年12月4日,太子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正式召开以后,破产管理人至今也未拿出重整方案。
  “太子奶公司破产资产二次招商我们没有得到管理人的任何知会,也没有通过债权人大会审议表决此事,他们这是在"先斩后奏"。”冯先生说。他认为,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已经损害中小债权人利益,他已经和其他几位债权人协商好,准备联合债权人共同提起诉讼,起诉管理人不称职。
  对此,李志坚回应说,此次招商的程序合法,《破产法》中并未规定此事必须经过债权人大会审议表决,并且此次招商项目已经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专家艾茜认为,太子奶破产重整二次招商涉嫌程序违法。《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处置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但是,2010年12月4日,太子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并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对此艾茜认为,虽然《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处置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但是,适用此条款的前提是,如果不及时处理破产资产,就会对破产企业资产以及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才可以适用。
  “《破产法》的立法初衷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没有正当利用,管理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是不能随意处置破产企业重大资产的。”艾茜说。

  《破产法》的漏洞

  除了部分债权人提出质疑外,李途纯代理律师王清辉从另一个角度对此次招商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王清辉认为,《破产法》中规定,自法院裁定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债务人和管理人应该自法院做出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如果超过6个月,债务人和管理人未按期提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延期后,如果债务人和管理人仍然未能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2010年7月23日,法院裁定太子奶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该最迟在2011年4月底前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但是现在已经到了6月份,破产重整计划仍然不见踪影。”王清辉说。
  对此,湖南太子奶破产重整管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所”)全球合伙人陈建宏说,目前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大体完成,将于近日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认为,《破产法》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管理人应该在最长9个月内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如果逾期,就应该依法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即使有正当理由,管理人也应该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说明。
  “无论是在破产重整阶段或是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实施处置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时,都应该提交债权人大会表决审议。这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本意。”李曙光说。
  李曙光认为,《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太子奶破产案中的管理人已经涉嫌违法,法院和债权人应该依法采取措施。
  李曙光建议,如果债权人要维权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一是召开债权人大会,通过大会表决达成一致,向法院提出对管理人的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处理;二是,债权人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状告管理人。
  艾茜则认为此事暴露出了现行《破产法》的漏洞。虽然《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限,但是对于逾期未提交的法律责任却未做出明确规定。
  “如果现实中管理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会导致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启动,从而会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希望此问题,能够引起起草者的注意,通过对相关制度的矫正,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艾茜说。

  关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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