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税起征点动态调整机制
2011-06-09   作者:陈莹莹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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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专家在8日举办的“腾讯财经20人论坛·夏季篇第二场论坛:个税法修正案专家研讨会”上建议,大力推动个税起征点的动态机制,将CPI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在实行综合征收制度的前提下,尽量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专家认为,此轮个税改革力度低于公众预期,未来应加大改革力度。

    考虑通胀和收入增长等因素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表示,个税改革需要建立动态的起征点调整机制,要考虑通货膨胀和收入增长等因素。“收入增长快了,通货膨胀高了,免征额就要加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个税改革不仅要着眼于当下,还要设计好以后的进一步改革措施。可按照民众的意愿考虑家庭赡养系数,考虑物价上升率而浮动。由于管理上相对简单,根据物价水平对个税起征点实行每三年进行一次浮动是比较合理的。

    改变税制征收模式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认为,此次个税改革也许不可能做大规模的调整,但建议监管部门选择一两个地方,实行“宽税基、低税率、计负担”的试点。
    李稻葵认为,第一,应建立让普通老百姓看得见的以个人行为为基准的福利体制,比如社会救助体制;第二,“宽税基”,即把所有的收入捆在一起交税;第三,“低税率”,只有通过低税率加上宽税基才能真正调整收入差距;第四,“计负担”,即考虑家庭负担、赡养人口等具体因素。
    贾康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结合税源统计资料做出测算,加大个税改革力度。一方面,适当加强个人所得税调整收入差距力度。另一方面,应体现培育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的导向,采取配套措施,促使中等收入阶层有更好发展,有助于我们国家形成“橄榄型”结构,促进社会的长远稳定。
    贾康指出,“通过对工薪收入免征额和税率调整综合配套下来,如果不考虑 三险一金 ,月收入19000元以下的人群税负下降,19000元以上的人群税负有所上升。”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刘佐表示,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是改变税制征收模式,实行综合征收为主,分类征收为辅的征收模式。在实行综合征收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尽量多的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而且,特殊扣除额问题也可以在综合征收下较好的得到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光靠税收、个人所得税等都不够,必须采取其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他指出,除了征税模式的改变,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税基调整问题、税率调整问题、征收范围调整问题,包括纳税所得的范围、纳税人的范围以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协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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