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示
2011-05-24   作者:朱立毅 陈菲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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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3日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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