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给“借壳上市”立规矩
2011-05-16   作者:记者 赵晓辉 陶俊洁/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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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13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借壳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融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予以规范。
  征求意见稿首先从监管范围、监管条件以及监管方式三方面对借壳上市进行了明确规范。新规将借壳上市界定为: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在监管方式方面,借壳上市主要关注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的整合效果、产权完善以及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治理的规范,监管重点更加突出在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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