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反垄断烽火连年
2011-05-10   作者:陈偲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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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反垄断案:

  1998年5月18日 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起诉微软存在垄断行为。
  2000年6月一审 法庭作出有利于政府一方的裁决。下令将微软“一分为二”。
  2001年6月二审 微软上诉审理推翻了“微软被分割”的裁决。不过,仍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的“微软构成了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违反”。
  2001年11月 司法部与微软达成和解,但加利福尼亚州等9个州拒绝接受。
  2002年11月 美国华盛顿地区法院驳回了另外9个州要求。
  2011年5月12日 最后一次监督听证会。
  一场纠缠13年的微软垄断案终将正式走完法律手续。4月27日,美国哥伦比亚联邦地方法庭,就上述案件举行了最后一次监督听证,这一听证程序将在5月12日结束,未来将不会进行听证。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李俊峰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称,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可以承诺某些行为,以解除垄断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但在承诺履行的过程中,与生效的判决不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因此,需要有一个监督、定期评估的程序。“听证会将评估在履约期内是否完全履行,效果如预期,那么就意味着这场垄断案将告一段落。”

  两次过堂:微软免于分拆

  “微软垄断案”百转千回,备受业内关注。一审和二审之间在“定罪”和“处罚”上出现了很大的差异。一审中,法院杰克逊法官认定微软主要在3点上触犯了反垄断法案,一是非法利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其二是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其三是在Windows中捆绑IE。
  根据上述事实,杰克逊认定微软的行为构成下列罪名:以反竞争的手段维持其在操作系统软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构成“维持垄断罪”;微软企图通过“捆绑”,使IE浏览器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构成“企图垄断罪”,同时捆绑行为本身构成“搭售”,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一条的规定;微软与制造商签订排他性协议,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禁止合谋限制商业贸易行为”的规定。基于上述法律结论,杰克逊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裁决。
  不过,半年后,案件峰回路转。法院作出重新判决:同意对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维持垄断罪”的认定;撤销对微软“企图垄断罪”的认定;关于“捆绑”本身违法的判决无效,发回重审。此外,由于杰克逊法官一审时对微软的偏激态度和程序上的瑕疵,二审法院裁定由杰克逊法官作出的分拆微软的判决无效,“微软垄断案”发回地区法院另选法官重新审理。

  13年缠斗:对手悄然奋起

  事实上,对于这起“微软垄断案”,美国的许多经济学家、法学家都存在分歧。有经济学家指出,微软的垄断地位由市场行为形成的,一味管制将阻碍市场的创新。而对于一审中分拆的裁决,有经济学家认为,如果垂直分拆,微软操作系统仍将占市场85%以上,Office应用软件也将占据美国市场的90%以上,因此两个企业都可分别在各自的市场区划中占垄断地位。
  “垄断可以分为赤裸裸的垄断行为,比如串通价格;联合技术创新、约定不竞争的存在争议的垄断行为。而美国对垄断的认定多以经济效果分析为主。”李俊峰对记者指出,一个行业中垄断企业的存在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反对垄断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不公平地竞争,影响到其他竞争者时才算违法。
  在分析人士看来,这场反垄断案在削弱微软力量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相关数据显示,微软在签订反垄断和解协议时,该公司控制着超过90%的浏览器市场。然而,据市场研究公司Net Applications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2月份,IE市场份额为57%,虽然仍是市场领头羊,但Firefox市场份额已达22%,其次是Google的Chrome浏览器,市场份额为11%,苹果Safari市场份额为6%。事实上竞争对手的浏览器在某些方面甚至优于微软浏览器。
  纽约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律师马克·斯尔德考特称,如今科技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微软仍在桌面操作系统领域占据较大份额,但也面临着谷歌等对手的竞争。

  未来之路:欧盟诉讼需鏖战

  微软的这场垄断案将告一段落,但仍有不少相关诉讼等待着它。欧盟将于5月24日审理微软反垄断上诉案。欧盟2008年裁定微软反垄断罪名成立,对微软处以8.99亿欧元(约合13亿美元)的罚款。2008年5月,微软提出上诉,试图推翻该裁决,或减少罚金总额。而根据欧盟普通法院的在线日程显示,这所由27个国家和地区代表组成的法院,拟定于5月24日就此案举行听证会,如果“进展”顺利,加上2008年的额外罚款,微软将面临总额高达16.8亿欧元的天价罚单。
  汇业律师事务所反垄断法律师潘志成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微软在美国垄断案最终选择妥协,与司法部与微软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都节省了诉讼过程中的高额成本。
  对于微软连连被诉的情况,李俊峰表示,如今是全球一体化的市场,微软在美国的垄断行为后果也将影响其他国家,而异国也有管辖权,同时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相互协助。随着技术革命、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美国垄断法上并没有公认的标准,此前选择和解的方式可以说是微软的一个商业策略,避免留下结论性的东西,也就是说在美国未形成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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