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日本对通道费的法律规制
2011-05-03   作者:任博华 孙宴娥(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来源:《现代商业》
 

  流通渠道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竞争过渡的过程中,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大型零售商逐步实现了对购买过程和销售过程的控制,从而确立了相对优势地位。大型零售企业与大型垄断生产企业一样,其本性都要排除自由竞争,以确立自己的垄断支配地位。这种对自由竞争加以限制和排除的结果就是:一旦交易中依赖关系形成,市场机制内部将无力加以调整,因为任何市场主体,都有利用优势地位谋取利益的动机。这种市场失灵,只能借助市场外部力量加以纠正,即竞争政策的介入。那么有着长期零售历史的国家对于这一问题又是有着如何的做法呢?

  1、法国

  法国对通道费”规制是针对20世纪80年代法国购买组合和巨型购买组合大为泛滥的状况, 这种凭借优势购买力而限制竞争的交易行为,使得法国竞争委员会在1985 年引进了德国“经济依赖状态滥用”概念,并做出了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禁止一家企业或企业集团实施下列滥用行为:①滥用其占国内市场或其主要部分的支配地位;②滥用不拥有同等解决方法的客户企业或供应商对其的经济依赖地位。并对以上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第二,有关禁止歧视性对待、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或供应商依赖获利的规定。①如果一个销售商以不同的条件对待不同的供应商,则视为歧视性行为,如果有歧视性行为,销售商将受到制裁。②如果小供应商20% — 30% 的货物在销售商处销售,禁止要求小供应商接受不平等的供货条件;如没有销售数量的承诺,禁止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③如销售商要终止与供应商合作,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随意将供应商除名属违反正常交易的行为,应予禁止。④《法国商法典》第L442 — 6 条规定,在执行合同中发生分歧,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检察院也可代表中小供应商到商业法院起诉,并传讯利用优势地位的商人。为保护中小供应商利益,国家机关都可以充当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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