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缙云一工程招投标涉嫌“造假”事件扑朔迷离
2011-04-21   作者:记者 岳德亮 王涛/杭州、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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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争议的浙江42省道与330国道连接线工程是缙云县“四纵四横一绕十连”公路网规划的重点工程。资料图片

    前不久,江西一家公司反映在浙江缙云一工程招投标中遭遇不公。然而,随着事情的进展,结果却陷入了一团迷雾之中。有关专家认为,不管事情最后的结局如何,这起争议显示出,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两个焦点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江西路桥:先喊冤 后否认

  前不久,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署名来信举报,反映该公司在参与浙江42省道与330国道连接线工程缙云段(下称连接线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遭遇不公。
  连接线工程是缙云县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概算总投资2.2亿元,项目业主单位为缙云县42省道与330国道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工程指挥部)。
  落款为“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材料称,按照招投标规定,连接线工程对外公开招标,通过综合评分,对竞标企业排出名次。然而,第一名由于业绩不实等相关问题被取消招标资格,按理第二名应顺理成章中标,但第二名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却遇到了种种怪事。
  举报材料说,第一名资格被取消后,社会上一些与此事无关的公司“揭发”第二名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存在业绩造假,认为标书中谈到的“项目副经理李(指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李明远)曾参与临安华光潭大桥工程施工”不实。
  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疑问是,国家对工程施工项目副经理至今无备案登记的要求,“调查组”为什么却抓着不放?“调查组”明知无法从工程档案中查找,却为什么还是反复要求临安市交通局出具李远明没有参与华光潭大桥建设的证明?
  因此,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议,关于标书是否造假应该尽快找真正知情、有证明资格的一方(临安华光潭大桥建设指挥部)去调查,临安市交通局应该出具一份“由于国家对工程施工项目副经理无备案登记的要求,因此关于李远明是否参加华光潭大桥建设,本局无法查证”的证明,这才是一份客观的证明。
  不过,令人不解的是,举报过后没多久,在该事件中“受到不公正遭遇”的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尚核氢4月13日在回答记者“对投诉材料中反映的五大问题有什么看法”时却含糊地说,“对反映的内容不做任何评价”。面对“是不是碰到什么压力”的追问时,尚核氢面露难色,先是沉默不语,随后又支支吾吾的称“没有,没有”。此前,记者同尚核氢通电话时,他曾在电话中表示有压力。
  记者注意到,这封投诉信落款为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图章为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但据尚核氢说,此封盖着江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公章的来信并不是该公司寄来的,公章是伪造的。4月19日,记者再次拨通了尚核氢的电话,在电话中,尚核氢再次重申,举报材料不是他们主动发出的,而是别人冒用他们名义写的。

  缙云县:程序规范 监管到位

  在事件披露后的几天内,缙云县、临安市有关部门一直保持沉默。不过,在“投诉方”态度转变的同时,投诉材料涉及的浙江缙云县有关部门却高调起来。
  4月14日,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回复称,在连接线工程的整个招投标过程中,该县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实施,程序规范,监管到位。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联合调查组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做到了依法依规。
  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去年6月28日,项目业主委托杭州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了《缙云县42省道与330国道连接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在《公告》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对项目经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年7月,连接线工程进行招标资格审查,共有12家单位通过资格审查,9月在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为预中标单位。
  然而,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缙云县监察局收到举报,反映该工程在招投标过程存在投标人串标行为。于是第一次招投标无效。随后的2010年11月,缙云县对连接线工程组织第二次招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昆仑路港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为预中标单位,并于当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了公示。
  这位负责人说,2010年12月8日,缙云县接到某公司投诉书,称第一预中标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预中标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绩造假,要求取消相关预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接到投诉后,县招管办、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等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于2010年12月10日赴各地开展调查。此后,经县招管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确定第三预中标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缙云县县长吴筱琳近来也表示,看到相关情况后,她询问了县招管办、监察局等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是这起招投标过程、调研取证过程符合程序。

  专家:显示两个焦点问题

  对浙江缙云连接线工程招投标引起的争议,专家认为,这显示了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里的两个焦点问题:一是采购部门怎么样来审查投标供应商的参与资格,二是由谁来承担工程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认为,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从这一条款来看,我国法律只是对投标供应商规定了“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但并没有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公司所属职员的相关证明文件。因而,施工究竟有哪些自然人,“这不属于工程招标方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范围。”
  另外,谷辽海表示,我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另外,由于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招标采购监管机关进行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为此于2000年5月专门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于招投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因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争议的交通工程采购项目的投诉,有权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是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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