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规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标准
2011-04-20   作者:记者 李京华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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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等资料通常应视为要约邀请,但特许人就特许经营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亦可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说明和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据悉,这是我国法院首次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制定规范性意见。
    该《意见》共25条,对特许经营资源的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特许人欺诈的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比如,为在充分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平衡保护特许人的利益,《意见》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且特许人不得完全限制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后不得再行使单方解除权;针对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欺诈被特许人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且鉴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实力相差悬殊,被特许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特许人的欺诈行为,《意见》特别规定,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此外,《意见》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如关于非企业的单位、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直营店,以及特许人不具备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时,如何认定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以契约规定为依据的现代营销方式。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因其适应了现代化生产和消费变化的客观要求,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广阔的市场相结合,故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也使特许经营成为有效开办新企业以及创立驰名商标的重要法律途径。
    北京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涉及的行业极为广泛,包括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汽车等各种产品销售,以及餐饮、教育、健身、美容美发、超市等诸多服务行业。案件的原告多为散居全国各地的被特许人,其社会构成较为复杂,而且多为下岗职工、低收入群体或无稳定职业者,经营风险的防范意识相对薄弱,在个案中与特许人的诉讼实力相差悬殊。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还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服务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该《意见》的实施,将对统一特许经营合同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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