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套期保值制度设计说明
2011-04-14   作者: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情况,加强会员及客户交易、交割风险管理,提高套期保值管理水平及审批效率,确保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对现有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据此设计了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一、修改背景及原因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上市品种、投资者数量都实现了快速增长,国内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及监管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我所现行套期保值制度已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1.申请材料过于繁琐,影响了套期保值申请及审批效率

  我所现行套保制度基本还在沿用2000年三家交易所应证监会要求统一制订的版本,期间国内期货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它两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已对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做出了相应调整。目前,我所套保申请材料最多达12份,上期所、郑商所分别需要7份和8份。相比之下,我所目前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最为繁琐,现货企业对此也有所反映。

  2. 套保交易比例不足0.1%,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情况的客观评估

  就套保功能发挥情况来看,由于我所的套保审批制度是对客户的持仓属性进行认定,只有通过套保通道建立的头寸,才能被认定为套保持仓。按照这个统计口径,我所各品种套保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例均不足0.1%,套保持仓量占总持仓量最高不足6%,产业客户利用期货市场明显不足。然而,考虑到目前很多产业客户并不申请套保持仓额度,而是直接在投机通道里进行套保操作。如果将所有法人客户作为一个整体,其所有交易均认定为套保交易,我所各品种套保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例最高接近20%,套保持仓量占总持仓量更是高达60%左右,与前述统计口径的结果有明显差异。

  3.交易所负责转仓,影响了相应客户滚动交割及强制减仓的实现

  按照现有的套保管理办法,在套保申请获得批准的当日收市后,我所会根据批准的套保额度,将客户的投机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自动转为套保持仓,且不收取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 为防止客户利用套保额度进行市场操纵,我所通常将所有套保申请在临近交割月时集中进行审批, 以便平衡买卖双方获批的套保额度。考虑到交割月前市场流动性相对降低,为防止大量集中的开平仓操作导致盘面价格波动过大,我所负责进行套保审批当日的转仓操作。
  目前,我所在执行滚动交割配对时,按照建仓时间顺序来进行;在强制减仓时,按照持仓的盈利情况来进行,交易所自动转仓的做法改变了客户原始持仓的建仓时间和盈亏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相应客户滚动交割及强制减仓的实现。近年来,随着投资者结构的改变以及监管手段的多样化,我所套保申请和审批的时间已经大大提前,并不会带来集中开平仓等问题,但交易所负责转仓的做法一直没有做出调整。

  二、修改内容

  与现有的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相比,调整后的套期保值额度将区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与之相关的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交易、后续监管等也都做了相应调整。

  1.区分一般月份与临近交割月份

  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了重新定义,分为一般月份(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二者需分别申请。

  2.简化了套保申请材料

  与现有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相比,申请材料将大幅度简化,产业客户申请套保额度非常便利。一般月份套保审批重在审查客户的经营资质,只需提交3份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当年和上一年现货经营业绩、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临近交割月份套保审批重在审查客户的实际交割需求,按照企业性质分别提供生产计划书、购销合同或其他拥有实物的证明材料,最多不超过2份申请材料。

  3.一般月份套保持仓自动成为交割月份套保持仓,额度按照投机持仓限额进行管理

  对于已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产业客户,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时,如果其未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或申请未得到批准,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可继续持有,额度将按照投机持仓限仓制度规定的额度执行。为此,产业客户在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后,只要其交割数量低于限仓水平,无需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相应持仓仍可继续保留为套期保值持仓,降低了相应企业的操作成本,符合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同时套期保值持仓的统计数据将会相应增加。

  4.取消了自动转仓

  按照调整后的套保管理办法,交易所将不再负责进行转仓。对于一般月份套保额度而言,产业客户随时可以提出申请,交易所随时审批,套保客户的建仓时间较为分散;对于临近交割月份套保额度而言,产业客户应提前申请一般月份套保额度,且一般月份套保持仓临近交割月时会部分自动成为交割月份套保持仓。因此,按照新的套保管理办法,不会出现大量集中开平仓的情况,交易所也没有必要再进行转仓操作。

  5.延长了建仓期限

  按照原有的套保管理办法,套保持仓的建仓期限截止到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十个交易日,早于上期所、郑商所的截止期限,不便于客户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客户的建仓成本。为此,调整后的套保管理办法规定,临近交割月份套保额度的建仓期限截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与上期所的做法一致。

  6.加强了后续监管

  在简化套保申请材料、实行较为宽松审批管理的基础上,我所加强了对套保持仓的后续监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进行调整;如果发现会员或客户在获批套保额度内频繁开平仓的,或利用获批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对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调整或者取消其套保额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开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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