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出台新规:券商等金融机构可代销保险
2011-04-09   作者:傅苏颖  来源:证券日报
 
【字号
  保监会4月8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除了银行以外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均纳入可代理保险业务的范围,拓宽了保险产品的销售中介渠道。
  “征求意见稿”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而目前在金融机构中,只有银行才能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同时,规定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报信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必须具备,经其主营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可以代理保险业务;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等。
  全国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其法人机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而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代理机构的选择标准、代理机构和代理业务管理、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投保提示、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禁止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等方面的规定。并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固定区域内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对所销售的保险产品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使用。
 
相关新闻:
· 保监会:外资保险类机构来华门槛拟提高 2011-04-01
· 保监会将调研车险“高保低赔” 2011-03-30
· 高保低赔,保监会给个说法吧 2011-03-29
· 保监会批准东方人寿股权转让 2011-03-15
· 保监会正与沪洽谈险资参与保障房项目 2011-03-07
 
频道精选:
·[财智]天价奇石开价过亿元 谁是价格推手?·[财智]存款返现赤裸裸 银行揽存大战白热化
·[思想]汤敏:用特殊方式培养精英人才·[思想]转变发展方式必须转变调结构方式
·[读书]《五常学经济》·[读书]投资尽可逆向思维 做人恪守道德底线
 
关于我们 | 版面设置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01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