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海的渔民:贫富分化加剧 部分陷入“赤贫”
2011-04-08   作者:记者 苏万明 闫祥岭 张道生/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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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浙江台州海门港渔业市场码头,一车车鲜鱼将被送往市场销售。郏策 摄

    《经济参考报》记者走访山东、广西、浙江等沿海渔区发现,许多渔民赖以生存的海洋渔业捕捞生产,正在受到冲击,渔民失海现象严重。在渔业体制从集体合作制向股份合作制的转轨过程中,渔民群体的贫富分化开始加剧。失海渔民受年龄老化、生存技能缺乏等因素影响,生计艰难,部分陷入了“赤贫”。

  转产无门路 发展无思路

  舟山市普陀区塘头社区42岁的渔民翁宏立说,他从18岁开始打渔,没上过几年学。“船上的营生还能凭经验,如果不打渔,自己真不知道能干什么。”

  随着渔民失海愈演愈烈,生产空间日渐狭窄,我国沿海渔区部分渔民正陷入“要地没地、要海没海”境地,各地政府正积极开拓渠道,帮助“失海”渔民转产上岸。然而,由于多数渔民年龄偏大、就业技能单一,脱离渔业生产后就业困难,生计艰辛。
  “想转产无门路,想发展无思路”,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林仁碧说,玉环县97%的渔民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60.2%年龄在40周岁以上,大多数只有海洋捕捞一种技能,且受自身素质限制很难掌握新谋生技能。
  舟山市普陀区塘头社区42岁的渔民翁宏立说,他从18岁开始打渔,没上过几年学。“船上的营生还能凭经验,如果不打渔,自己真不知道能干什么。”他说,自家渔船2002年被减掉后,他就在别人船上打工,一个月工资2000元,妻子没有经济收入,孩子读书开支又比较大,负担很重。“心里也想做点什么多挣点钱,可实在摸不着门道。”翁宏立说。
  记者在广西、浙江、山东等地都注意到,一部分年龄较大的渔民,由于缺乏其他生产技能,转产转业之后又不得不入海求生,返流渔民变成了无证生产,给管理带来了新难题。

  “隐性失海”导致生存艰难

  许多渔民反映,渔民和农民不一样,因为没有土地等基本保障,生活没有着落感,且成本较高。“连吃棵菜都要买。现在物价这么高,我们的日子过得比农民紧。”采访中有渔民这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浙江省玉环县坎门社区是传统的渔村,社区主任、坎门海洋渔业公司经理许火云说,上世纪90年代以前,渔民日子比农民好,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渔民生活就只够温饱了,进入新世纪之后越来越差。
  由于成本上升,渔民虽然还能出海捕鱼但是渔业效益下降甚至亏本的“隐性失海”现象,也导致这些渔民生存现状越来越艰难。最近几年来,随着柴油、劳动力价格上涨,一些还有渔船的渔民作业成本快速上升,一些渔船出海打渔经常亏本。由于渔船造价较高,一些船主亏本经营甚至折价卖船,从而背上沉重债务,生活陷入赤贫。
  林仁碧说,不少渔民的积蓄基本上投入到更新渔船、添置设备和扩大再生产上,一次投资由10-20万元增加到40-50万元,少数渔民举债投资。但由于近几年捕捞生产效益滑坡,油价上涨,渔民收入普遍下降,一些船东资不抵债。
  《经济参考报》记者还发现,渔民群体的贫富分化正在加剧。在渔业体制从集体合作制向股份合作制转变过程中,多数渔民选择了放弃股份,股份结构由此从全员持股变成少数人持股。在浙江舟山,渔船股份集中到了30%左右的渔民手上,大部分渔民则沦为没有生产资料的雇工,股东渔民与雇工渔民之间年收入相差悬殊。

  吁建立失海渔民利益补偿机制

  渔民失海困境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因为当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机制的失灵。

  接受采访的一些海洋渔业管理和研究人士指出,要缓解“失海”渔民的困境,需要以维护渔民权益为核心,进行包括失海渔民利益补偿机制、渔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一系列制度更新。
  完善相关法律,探索建立海域征用补偿办法,建立失海渔民利益补偿机制。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渔民海洋使用权利保障法”和“渔民渔业捕捞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一些地方政府在变更海域使用性质时,不征求渔民意见,损害了渔民的海洋使用权和渔业捕捞权。目前在渔民当中,对建立类似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那样的海域征用补偿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除国家和政府对“失海”渔民给予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外,可与建立“谁开发、谁负责”的补偿办法相结合,使“失海”渔民在海洋开发中同样受益。
  创新渔业管理机制遏止竞争性捕捞。只有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了,渔民的生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但在目前,国内海洋渔业基本上陷入了“竞争捕捞-过度投资-过度捕捞-资源枯竭”这一恶性循环。“先捕经济价值高的鱼种,然后是价值低的;大的捕完了捕小的;为了多捕鱼,船也越造越大。哪怕是一些新开发的种类,例如马面鲀,一旦进入商业捕捞阶段,其群体很快就表现出衰退的迹象。”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学院副教授慕永通说,因为管制失灵导致的竞争性捕捞必须得到改变。
  专家提出,海洋渔业管理应该明确渔业权属,避免资源利用的无限准入及自由准入状态,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渔民竞争性捕捞心理。同时,尽快研究捕捞限额制度,如规定渔民要申请捕捞证,然后按照额定捕捞量捕捞,如果无证捕捞则属违法。
  建立多元“失海”渔民社会保障制度。比如,与当前正在筹建的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筹建“失海”渔民的基本生活、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为“失海”渔民建立适合渔区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鉴于浅海养殖潜力大,近期可以通过大力发展浅海贝类养殖,解决部分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就业问题。

    链接:
    掠夺式捕捞 近海几已“无鱼可捕”
    远洋渔业:能否缓解渔民失海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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