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多重法律困境
2011-04-01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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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专家建议应在一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如化工、电力、石油、采矿等,实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近几年,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频率和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令人担忧,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各地均有尝试,然而,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环境公益诉讼“雷声大,雨点小”,却并未取得快速进展,很多地方至今没有审理过一起此类案件。业内人士认为,现行机制下没有环境公共利益赔偿的相应诉讼模式,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企业往往宁愿选择罚款

  目前对于污染环境行为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处理,但因效果不佳,使许多人将目光投向了环境公益诉讼。
  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告诉记者,环保部门执法手段单一,有比较大的局限性。比如处罚力度不够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数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但行政罚款却往往只有几十万元或一百万元,对企业来说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此外,环保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效果差。“昆明现在污染源就有约4万个,我们的环保执法监督局才几十号人,根本管不过来。”而且,环保部门的执法程序是调查——处罚——不履行处罚——再申请法院执行。但走司法程序往往时间较长,期间企业仍继续污染,发现涉嫌犯罪虽然也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但机制运行不顺畅。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热衷于追逐GDP增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再保护”的情况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大理洱海边破坏景观的别墅群就是明证。在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环境污染的普通受害者根本没有能力为自己抗争、提起诉讼,法院也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最后,导致了“企业污染、居民受害、政府负责、国家买单”的恶性循环。
  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学红说,目前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多使用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行政手段包括停止生产、罚款、关停并转、吊销执照等,但这并不能解决污染事件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也没有权力让污染者赔偿给国家。“刑事责任也一样,污染环境者可以被没收财产甚至坐牢,但同样没有解决公共利益的赔偿问题。”袁学红说,这种模式下,有的企业被罚款10多次也就罚了几十万或上百万元,跟投入资金治理环境相比,企业往往宁愿选择罚款。
  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学红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在此方面确实能发挥重大作用,因其对侵权人形成了极大的震慑:一旦污染环境,既要让你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法院判决为污染环境付出高额治理费用后,企业违法成本成几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增加,企业就会考虑主动地购买设备、治理污染。

  现行机制下没有相应诉讼模式

  袁学红同时分析,一个侵权人损害环境后,给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从民法理论上来讲应该赔偿。但由于财产的主体实际上是国家,因此利益应视为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如何赔偿?在现行机制下没有相应诉讼模式。《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从全国情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普遍面临以下难题——
  法律缺乏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现行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限制了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社会团体不能对公益环境利益提起诉讼,因为其原告资格不符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要件。 
  诉讼费原本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公众利益和长远利益,牵涉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即便败诉,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会打击人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但免收诉讼费又容易造成滥诉。 
  诉讼期限问题。诉讼都有期限,但损害环境的行为发生后,环境被实际污染、损害这一后果体现出来,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有时候可能已经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就公益诉讼本身而言,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实不应当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这种实际需要与法律规定是存在矛盾的。 
  环境案件比较复杂。对环境违法案件非常专业,取证和举证艰难,且有关环境证据鉴定成本非常高。在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方面,污染损失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依据也不确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开始试点

  目前,随着全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不断推进,企业也需要引起足够重视。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的被告——三农公司为自己的污染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该公司董事长袁战稳说,企业现在陷入了两难:服判继续经营,拿不出400多万元的赔偿款;关闭,200多个养殖户将无依无靠。而更为严重的是,在这起诉讼案中,企业的形象也一落千丈。村民的连连抱怨、环保部门的污染定性、法院的判决,都决定了企业即便度过难关,今后也很难挽回自己的形象。
  目前,全国环保形势在不断变化,今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将对企业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昆明中院研究室主任郁云说,我国2007年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目前,已有专家建议应当由国家环保总局确定,在一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如化工、电力、石油、造纸、采矿等实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设立企业、项目设计、企业年检时进行监管,没有购买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得设立企业,没有购买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没有购买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得年检。对于其它行业则实行自愿投保。在武汉、江苏等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开始试点,从今后的大趋势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将在全国推广。
  专业人士认为,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多出现在水污染方面,但今后可能逐渐向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延展。此外,如果企业排放有害物质,可能只是追究民事责任,但如果排放的是有毒物质,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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