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GPA应把握时机和谈判策略
2011-02-28   作者:黄冬如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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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于两年前开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随着谈判压力增大,谈判进程不断提速,逐渐进入谈判关键阶段,加入GPA只是时间问题。加入GPA后,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向国外企业放开,中国企业也将有机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
  中国加入GPA被喻为第二次加入“WTO”。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遇与挑战并存,从长远看,中国加入GPA机遇大于挑战,利大于弊。若恰当把握好中国加入GPA时机,一方面,将有利于中国政府理念转型,更加注重公共治理和服务;有利于社会主义公共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更加注重公平正义以及政府和市场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廉洁政府的建立,通过抑制腐败作用更加注重透明竞争和规范;有利于中国政府采购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变革,清除不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障碍。另一方面,GPA可提高本土企业竞争力,获得潜在贸易利益,成为我国扩大出口新的增长点;可以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政府采购内部协调和有机结合。

  加入时机的选择

  加入GPA最恰当的时机既要看谈判进程和效果,更加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至少应考虑四个方面:一是加入时机与中国推进十二五规划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时间相适应。二是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能适应加入GPA的需要。特别是要有与国际化相适应的相对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和救济监督机制。三是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建设与应对能适应加入GPA的需要。包括公平正义的公共市场环境、依法规范的政府行为环境、诚信竞争的供应商行为环境、标准规范的采购需求发展环境和专业客观的评审决策机制环境。四是加入时机与中国专项治理腐败、推进公共资源制度改革时机相契合。综合来看,未来3-5年是适合时机。
  谈判策略的把握
  加入GPA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全部对外开放。目前谈判也聚集在是否开放地方政府以及国有企业工程采购方面。在具体谈判中,除了关注采购实体、具体采购清单和采购门槛价等内容外,也可以在以下方面注重谈判策略的把握,最大限度维护中国利益和发展:
  (一)充分利用例外政策谈判空间。《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开展武器、弹药、军用物资方面的采购、为维护国家安全、国防以及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知识产权,以及保护残疾人、慈善机构、劳改产品或服务而采取的必要例外措施可不适用协议规定(但这些例外措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或造成不合理的歧视)。即使加入GPA,许多国家仍旧利用国家安全、保密、环境和绿色壁垒等政策限制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国还对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单位作出豁免。据测算,加拿大、日本、欧盟和美国政府采购的90%是由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而其他《政府采购协议》成员的国内采购约占60%。
  (二)充分利用中国发展中国家身份展开谈判。GPA为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专门制定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允许的前提下,按时间表在过渡期内采取如价格优惠、贸易补偿、渐进性开放和更高的门槛价等过渡性措施以保护其民族产业不受冲击。还包括允许发展中国家商谈不属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允诺通过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支持和援助提供特殊待遇。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GPA,理应充分利用这一身份为本国谋求利益。如在谈判中有效保护本国弱小产业或传统产业不受冲击;有效支持本国自主创新型和科技进步型国家政策发展;如在谈判时与采购欧美等国高科技产品政策相挂钩,要求大幅放宽对中国的高科技出口限制政策;在谈判时也可以要求西方各国特别是美国承认中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因为政府采购公共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加入本身将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
  (三)实施“规模对等”和遵循渐进开放原则。欧美等发达国家逼压中国以高标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不符合公平对等的WTO原则。中国在谈判中可以采用采购总额规模、采购主体规模和采购项目内容范围规模等“规模对等”原则展开谈判。在开放时间、开放采购实体和开放采购标的及产业路径方面可以实行渐进开放原则。如采购实体上可以由中央向地方、政府向事业、国有企业逐步开放;在区域上可以由沿海向内地逐步开放;在产业上可以由竞争力强的电子、设备、纺织等产业向幼稚产业逐步开放;在采购类别上可以由商品货物向工程及服务逐步开放。

  充分做好加入前的准备

  从历史经验来看,中国加入WTO将推动中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同样,中国加入GPA必将推动本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与转型。所以加入GPA并不意味着我们完全调整好制度并适应了政府采购国际化的需要再加入GPA,而是对GPA充分了解,明晰利弊之后做了一定的准备,再果断加入。这些准备至少应包括:一是对中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度运行情况有了一定的总结,并且对改革方向及路径清晰把握,如法律调整、体制创新、机制完善等。二是充分认识到GPA注重商事性而非政策性功能。即GPA重在保证供应商的竞争公平性,反而要削弱国家政策对政府采购的保护。这就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到即使加入GPA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性功能为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利益服务,而不至于引起国际社会的太大喧动。三是加入GPA后对一些问题出现有预测及应对机制,如建立由于利益、政策及语言文化差别使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后出现较多的政府采购纷争处理机制。这就对中国政府部门加入前的积极应对及市场环境完善构成挑战。四是通过加入GPA谈判不断改进方法及总结经验,化被动为主动,适时派员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为加入GPA后取得国际话语权做准备。五是充分注意国际上将中国加入GPA政治化的倾向。  (作者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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