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采购怪象:违法指定品牌成通行做法
2011-02-14   作者:记者 王涛/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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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迪一直是部分政府部门采购偏爱的“指定品牌”。资料照片

    宁夏财政厅斥资近900万元一次性采购25辆豪华奥迪A6一事曾引发广泛质疑,近日该公务用车中标公告的另一细节再次引起业界关注:在包括25辆豪华奥迪A6在内的最终中标的71辆公务用车中,仅有1辆为自主品牌轿车。
  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公车政府采购领域仍存在不愿意采购自主品牌的现象。专家建议,指定品牌采购公车现象须予以遏制,而在政府采购立法方面,须修改完善目前的独立审查机制。

  自主品牌公车采购再遇冷

  根据去年12月底发布的中标公告,宁夏财政厅此次采购共涉及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等几十家单位,计划采购公务车81辆,最终中标采购了71辆,总花费1882.2万元,其中绝大多数为合资品牌,自主品牌轿车仅有1辆。
  2009年6月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关于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单位新配备、更新汽车“自主品牌汽车比例应达到50%”。
  据披露,同时公布的“2009-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汽车厂商名单”中,38家进入采购名单的汽车厂家里有自主品牌车企21家,车型达到60多款,入围的轿车包括上汽的名爵、荣威,一汽的奔腾,长安的悦翔、志翔、杰勋,比亚迪的F3、F3DM以及吉利的金刚、远景,奇瑞的A5、A3、旗云、东方之子,长城炫丽、酷熊等。
  然而现实中,尽管自主品牌的车型大批进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实际订单并没有随之大增。以奇瑞为例,据媒体报道,2009年奇瑞汽车在政府采购市场销售3400余辆,仅占2009年政府采购总量的2.3%左右。在政府采购应加大对自主品牌支持呼声很高的2009年,也只比2008年增长0.4%。
  某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人士表示,目前在汽车采购中仍存在不采购国货的现象。除了个别采购人认为部分自主品牌车辆质量不稳定外,国货标准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的确,对于公务车来说,什么样的车才算是国货、标准如何界定等问题并没有十分精准的概念。有观点认为,狭义上国货应该是本土企业自行研发和生产的产品,汽车行业中的奇瑞、吉利、哈飞等品牌产品才是最应优先购买的国货。也有观点认为,奥迪、宝马等品牌汽车已经国产,应该也可认为是国货。为此,有专家呼吁,应尽快明确公车采购中国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公车指定品牌采购要遏制

  上述政府采购中心人士表示,政府采购对市场有着较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政府青睐自主品牌,有助于引导其他消费者的采购倾向,而部分地方不愿意购买自主品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自主品牌的扶持和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多位政府采购领域的专家认为,此次宁夏采购事件反映了目前公车政府采购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颇值得反思,指定品牌采购公车现象须予以遏制。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说,此次公开招标中明确要求采购“奥迪A6”轿车,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负责招标的采购部门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采购部门指定要求得到奥迪A6这样品牌的豪华车,势必会排除其他生产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因为与奥迪A6轿车一样具有相同规格尺寸、功能用途、乘客座位等方面合格条件的供应商,在我国许多省市都有。”谷辽海表示,采购部门指定要“奥迪A6”,其他轿车生产商也就全部被排除在外了。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必须具备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按照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透明度越高的政府采购活动,参与的生产商越多,竞争热火程度越高,腐败和暗箱操作的空间也就越少,而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采购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从而更好地节约纳税人的税款。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公车指定品牌的现象,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是非常罕见的,但在我国却是习以为常的事情。”谷辽海忧心地说,随便打开任何一个政府采购网站,几乎都能够看到指定品牌采购公车的招标或中标公告,但却没有部门来监督和制止,也没有汽车供应商提出质疑或进行投诉。

  目前独立审查机制须完善

  今年1月21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通知明确:“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自即日起,汽车协议供货中排量超过1.8升、价格超过18万元的公务用车暂停采购,新的公务用车采购规定和具体程序将另行通知。”
  多数业内人士期待,新的公务用车采购规定和具体程序应有利于自主品牌汽车在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后能实际增加企业的订单。另有专家认为,国内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须修改完善目前的独立审查机制。
  谷辽海认为,依照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实践,财政机关担负了多重角色:既是具体采购项目预算审批部门,又是采购文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机关;既是财政资金的拨付部门,又是政府合同的备案机关;既是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机关,更是对政府采购争议进行居中裁决的准司法机关。
  “可是,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至今都还没有行政审查的任何程序规则。”实际上,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各级财政机关在行政权力配置、在职权和职能之间都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在此前提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纠纷的行政裁决很难体现出独立性,这不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对于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我国法律至今还没有设立具有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WTOGPA)意义上的独立审查机关。
  据谷辽海介绍,在WTOGPA环境下,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查机制通常涵盖违反采购协定的审查程序与违反国内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审查制度。如果不属于采购协定涵盖范围的采购项目,任何声称由于采购实体违反政府采购法对其规定的责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均有权要求启动国内行政或司法审查机制,除非政府采购法明确排除适用。
  他进一步表示,虽然我国目前还不属于WTOGPA成员,但却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国。依照该公约有关政府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国内审查制度,包括有效的上诉制度,以确保在依照本款制定的规则未得到遵守时可以诉诸法律和进行法律救济,从而才能确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以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适当的政府采购制度。“依照国际文书的要求,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和实践,我认为,国内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未来必须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有关财政部门监管的问题,必须修改完善目前的独立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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