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经济学看“低碳”之争
2011-01-13   作者:薛兆丰  来源:经济参考网
 

    我知道有位私人老板买了一大片荒地,当中还有鱼塘。可他既不开发,又不养殖,只是闲置。为什么?答案很有趣:他经营的采石场就在那片荒地旁边。他把荒地买下来,是为了防止别人建造住宅后诱发“噪声”的纠纷。当然,他购买荒地的价格,实际上是由购买石材的最终消费者支付的。
    这说明,污染问题本身并非很复杂。一方面,人类的生产活动肯定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这种污染可能是无法逆转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停止生产活动,那么人们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而人生命的流逝,本身也是不可逆转的。因此,恰当的问题不是“是否应该停止污染”,而是“如何在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之间取得平衡”。
    在这个采石场的例子中,只要周边资源的产权有清晰的界定,即法律规定了污染者要承担起侵权责任,那么污染者就得作出选择:要么停止业务,要么改造设备以减少污染,要么对受损害者提供补偿,要么把周边的产权都买下来,从而“内化”生产过程产生的“外部负作用”。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个决策过程中,实际上是石材的消费者与潜在的住宅居民在通过竞价来争夺这块荒地的用途。换言之,如果当地房地产的价格足够高,那采石场就不得不减产甚至停工,而那块荒地就会用来盖房。
    这种“产权界定兼内化外部作用”的对策非常漂亮,能解决诸如噪声污染、森林消失和物种灭绝等范围可控的环境和生态问题。问题是,随着污染的范围扩大,比如受污染的河流从一个省流到另一个省,受污染的大气从一个国家飘到另一个国家,“产权加市场”的对策就会逐渐失效,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再也无法清晰地界定产权,而且也是由于省际、国际甚至洲际的纠纷不可能用一个价格来摆平的缘故。
    目前备受瞩目的“低碳减排”争议,恰恰就处于这样的情景之中。假如人类因生产和生活制造的二氧化碳排放确实是全球变暖趋势的直接原因,那么某些法律经济学者提出的纯市场化的解决方案,就不可能解决这种涉及全球的污染问题。根本原因有二。其一,只有一个地球,不可能像“内化”噪声那样“内化”全球的污染,不可能让生产者把地球全买下来,让人类搬到另外一个星球去居住。其二,我们的子孙后代还未出生,所以无法与我们进行谈判和竞价,我们也就无从知道适当的污染程度应该是怎样的。
    然而,我们要马上补充,市场不能解决“低碳”问题,并不意味着政府管制就可以解决。管制者同样无法确定“度”在哪里。结果是,不论“低碳减排”和“保护环境”等远大的人类目标是否合理和能否实现,“低碳”首先变成了个人和团体牟利的工具,变成了竞争的企业之间提高对方生产成本的理由,变成了国家与国家之间政治较量的筹码。
    更重要的是,“低碳”问题即使在科学和事实层面,也同样不乏争议。首先,大气中二氧化碳增加和全球变暖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有的话其方向是怎样的,究竟是升温导致二氧化碳增加,还是二氧化碳增加导致了升温,这些问题仍缺乏共识。其次,与其他大自然的作用力相比,人类因生产和生活方式改变而新增的碳排放,对“全球变暖”的边际推动作用究竟有多大,也无法确定。再次,人类造成的其他污染,如硫的排放,会造成气候的变冷,从而与二氧化碳的效果相抵消,这一点也未被充分重视和定量研究。最后,地球的历史至少是以百万年为单位的,而用以支持“全球变暖”的观察数据,跨度不超过百年,所以“全球变暖是总体趋势而非瞬间偶然”的结论,仍缺乏统计学上的说服力。
    易鹏先生的《低碳真相》是部重要的著作。它对上述问题作了全面梳理,集翔实的背景、活脱的插曲、公允的比较和务实的建议于一身,对“低碳”及其“中国对策”感兴趣的读者不应错过。

(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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