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合同陷阱难料
2010-11-25   作者:记者 王俊禄/杭州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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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车是件高兴的事,许多人却惹上了烦恼。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才注意到,原来自己不知不觉陷入了合同陷阱,几乎所有的条款都有利于卖方。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今年第三季度,全国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消费投诉354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46.2%。汽车消费纠纷已成为商品消费投诉的热点,这其中主要体现在购车合同的纠纷上。
  地处浙江东部沿海的台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汽车人均保有量居国内前茅。目前,台州正在试点推行《汽车类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有望引导消费者规避暗藏已久的汽车消费“霸王条款”。

  购车合同五花八门

  今年6月份,台州市路桥区工商分局曾对当前汽车销售合同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汽车销售企业普遍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汽车销售合同,所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购车者责任、排除购车者权利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以维护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显示,汽车销售企业全部通过格式条款形式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每个公司都预先拟定好合同内容,印制好合同文本,只对车型、价格、数量进行表格式填写,购车者只有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无协商修改的权利。
  同时,汽车销售企业使用的合同文本五花八门,简繁不一。最简单的合同就是一份结算清单,只对价格、车型、代办费、保险费等进行简单的约定,没有其他的条款内容。奔驰、宝马、雷克萨斯等汽车4S专卖店拟定的合同内容比较详细具体,条款也比较多。除此之外,大部分的合同条款都在十条左右,内容简单。
  在实际汽车销售过程中,政府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使用率不高。2005年,台州市工商局制定了《台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进行了推广。但从此次调查情况来看,使用情况并不理想。只有一家汽车销售企业采用《台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作为签约文本。
  “乱象”之下,购车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从纠纷解决方式来看,购车者和汽车销售企业一般都倾向于以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调解方式有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工商部门调解、社会调解。从工商部门调解的合同纠纷来看,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加价纠纷、延期交付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定金或预付款退还纠纷、口头承诺无法兑现纠纷等方面。

  九成多合同暗藏陷阱

  “哪有什么买车合同?就一张粉红色的纸,字是手写的,简单注明车的型号、颜色、价格、交车日期等,真有什么纠纷了,还不是销售商说了算。”刚刚下了购车订单的台州市民陈小姐向记者表示。
  台州市工商部门曾对全市391家汽车销售、保养、维修企业的437份汽车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合同占了96%以上。工商部门表示,目前市场上的购车合同条款太简单,不少语言含糊不清,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很难据此保护自身权益。
  台州市消保委曾接到这样的投诉:某汽车贸易公司的销售合同里,不但规定了强制为消费者代办上牌入户手续,违约金罚则也由销售商单方设定,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甚至连车辆交付时间、订金数额、合同变更和解除以及争议解决方式都没有约定。而另一家的合同更霸道,不但规定了强制为消费者办理保险,还把汽车车辆交付时间放在上牌后,这其实有强制办理其他事项的嫌疑,甚至规定车辆出现问题了,还强制继续履行合同。

  购车合同难规范“强制消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汽车销售中捆绑保险已成为车市的“潜规则”。一般来说,经销商搭售的车险明显高于消费者自行在外投保的价格。对这种“潜规则”,消费者却无法用有效的合同作为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业内人士介绍说,经销商往往在销售热门车型时,采取强行搭售的办法,让消费者“欲罢不能”。等你决定了要买这款车时,经销商往往会摆出如现车紧张、订车提车需要等待很长时间等理由,并提示你,如果买够一定数额的保险,就能保证提前提车。
  此外,“理赔方便”也是汽车经销商的理由。销售人员为打动购车者,往往许诺,和保险公司签有定点协议,在4S店购买车险,以后出险可由4S店全程代理,定损、赔付比较方便;如果消费者自行在外投保,一旦出现事故4S店不负责理赔事宜,一些免费服务如24小时道路保障的免费拖车服务就要另外收费了。
  汽车销售商为何热衷搭售保险?杭州一家汽车4S店负责人透露,他们更看重借助卖保险的机会获得可靠客源,以及由此带来修理和保养等业务的利润。消费者初次购车在哪里投保,以后的保养、维修基本上会依赖于汽车4S店,成为他们的“黄金客户”。
  当然,销售保险本身就有一笔较为丰厚的提成。购车者在店里买保险,保险公司要付给4S店一笔数目不小的代理费。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理赔员称,在汽车保险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给予4S店返点的现象确实存在,交强险返点在四个百分点左右,商业险返点要高一些,一般超过15个百分点。
  除了搭售保险“雁过拔毛”以外,搭售装潢也让很多车主有着不愉快的经历。这些装潢不仅质量一般,而且价格也高得惊人。
  家住台州的邬先生在今年5月份购买一汽大众汽车的速腾1.4T,但在交车时被要求加近10000元的装潢费,邬先生看了一下,发现车子已经换了真皮座套、加装了倒车雷达,另外还加装了尾灯饰圈、轮眉、挡泥板、排气管尾套、门把饰板、门边踏板盖等等一些零零碎碎的东西。“总的感觉不是我想要的样子。”邬先生说,当时就向车商提出了质疑,“我想要的是一辆裸车。像装潢这种东西,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再说装潢价格也偏贵。”
  记者了解到,强制装潢也属典型的搭售不合理商品的行为。根据《消法》第九、第十条规定,在购买汽车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可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车内装潢,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强制搭售装潢的行为已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职能部门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是很严厉的。消费者碰到商家的搭售行为,可拨打投诉电话,并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以便执法部门及时处理。

  新版合同“见招拆招”

  在参照国家相关部委出台文件的基础上,台州市工商部门探索从规范汽车销售合同入手,将消费者的权益以规范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经过几个月的运行,收效良好。在新版本的汽车销售合同中,台州市工商部门有针对性地对常见的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纠正。这些现象在全国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问题一: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原来的合同中,只规定买方逾期提车的责任,却不提卖方逾期交车的责任,这样的条文,就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给出规定,卖方逾期交车,除了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没有交车,买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二: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法律条文的精神,将在新版合同中有体现。老版的汽车合同中基本上都写着,车子出了问题“只修不换”;而修改后的条款,则要求经销商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消费者选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三: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些汽车合同把“厂方原因”、“报关”、“天气”等都算在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内,有推卸责任之嫌。修改后的规范合同条款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一旦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四:提车时提价了,谁承担费用?签了购车合同,可是提车的时候厂家提价了,怎么办?经销商通行的做法是“跟着加价”。实际上,这是经销商在单方变更汽车价格。规范后,合同不得再出现这个“不平等条约”。签合同时啥车价,提车时就是啥车价,厂家提价不能成为经销商加价的理由。
  问题五:车辆交付时间约定模糊。在很多老合同中,车辆交付的时间都很模糊,都不会明确写进合同中,这就成了经销商任意拖延、变更交车时间的借口。规范后的汽车合同,则必须明确交车的时间和地点。
  问题六:没提到手的车出现损伤,谁负责?如果按“霸王合同”,倒霉的就是消费者了。实际上,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通常是自交付时才发生效力。规范后的合同明确规定:只要车还没交付,车辆损伤的责任应该由经销商承担。
  问题七:卖方的“最终解释权”不能用。老版的合同一般在最后都有这么一句:“销售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这一条很大程度上堵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在出了问题后,给了销售企业“闪转腾挪”的自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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