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助推台企两岸直航业发展
2010-09-27   作者:林建武 陈文裕  来源:经济参考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运输收入和所得,自2009年6月25日起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是两部门继去年初联合下发文件,支持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再次加大台湾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直航业务的支持力度。
    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据了解,早在2007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就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提出意见,要求福建国税、地税部门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以实际行动积极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2009年元月份,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给予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有力地支持海峡两岸的海上直航业务发展。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仅福州马尾港出入的闽台货运直航集装箱船舶达到467艘次,比去年同期增长26%。
    “可以说为了支持我们台资船运企业的发展,大陆政府打开了减税的闸门,为我们减轻了税收负担。”2004年就来惠安县创办兴隆船务有限公司的台商王富民说,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下,兴隆开辟了与金门、马祖的海上直航业务。据介绍,兴隆公司在金门、马祖直航业务中获得的收入约为3000多万元,正常船运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兴隆公司由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仅营业税一项就节省了90万元。
    而台企连江恒通船务有限公司当初之所以选择来福建投资,就是看重了这里的投资环境以及政府部门的支持,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很大的影响因素。据了解,该公司早在直航前就想换一批船了,但企业的资金有限,也不敢投入太多的钱。自从大陆对两岸直航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恒通加大投入,淘汰了一批老旧且耗能大的船舶,购置了节能型的船舶,由此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福建税务部门相关业务人士提醒,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和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海峡两岸海上起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时同时,享受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对于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述联合通知有明确规定,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内予以退还。
    据漳州国税部门相关人士介绍,两岸直航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后,部分陆路运输企业也转向了船运业,大吨位的船舶增加了不少,运力也跟着提高了,船运业焕发出了生机,拉动福建船运行业的进一步优化和升级,增强船运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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