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鹃二审为何被改判缓刑出狱
2010-08-31   作者:记者 张媛  来源:新京报
 

    黄光裕案昨日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宣判,黄光裕被维持原判领刑14年、罚没8亿人民币。黄光裕的妻子杜鹃则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三年,罚金2亿,当庭释放。

  黄光裕三罪并罚

  根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5月18日,本案一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均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人民币,没收部分财产2亿元;其妻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许钟民则因内幕交易罪(从犯)以及单位行贿罪,获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昨日的二审判决中,黄、许二人都维持原判,杜鹃被适用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审委托新律师

  一审时,黄光裕曾称自己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和非法经营罪,且认为罚金过重,提起上诉。
  此外,他还解散了知名刑诉律师田文昌、杨照东组成的辩护团队,转而委托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国、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默等为其辩护。
  据了解,吕国玉在从事律师执业前,曾任职检察院,主办过全国首例因非法经营外挂软件牟利案、全国首例因非法传播病毒被刑事追查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商业秘密案等。

    仅十余人参加二审旁听

  现场人士称,三名被告人情绪平静;未获知会否申诉
  昨日上午9时30分许,黄光裕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并宣判,黄光裕母亲、胞妹等家属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员工合计十余人参与旁听。
  据在场人员描述,三名被告人黄光裕、杜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都身着便服出庭,由于判决书长达数十页,且大部分与一审判决书一致,因此法官选取了上诉部分及二审法院审理部分宣读,前后持续了近半小时。
  不过在半小时内,三人都情绪平静,没有说话,彼此间也没有眼神交流。宣判后,三名被告人的律师们在法庭内签字,三人被带出法庭后签字,因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也未进行交流,未获知是否还会申诉。
  宣判后,杜鹃因获缓刑而当庭释放,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回家。

   关注焦点

  杜鹃二审为何被改判缓刑

  据称其缴清2亿元罚款,且有悔罪表现
  目前,作为大股东、创始人的黄光裕正在与国美电器现任董事长陈晓之间就股权稀释问题展开争斗,黄妻杜鹃从一审时的三年6个月到二审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得以释放,备受关注。
  昨日,杜鹃的辩护律师许昔龙未接听电话。不过,据许钟民的律师赵国华介绍,二审时三名被告人都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曾开庭,根据昨日宣判时从法院方面获知的消息,杜鹃已全部缴清罚款2亿元,有悔罪表现,法院在考量全部情节之后作出缓刑判决。

  专家说法

  罚黄光裕6亿元算不算多

  专家认为,6亿元不到其内幕交易收益的2倍,量刑居中偏下
  本案中,黄、杜、许三人财产处罚共计11亿元,创下全国迄今为止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
  一审时,黄光裕也认为罚金过高。不过,昨日其律师吕国玉、张世国等均拒绝评论。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毛立新认为,黄光裕的6亿元罚金则是根据涉案金额3.09亿作基数来确定的,法律规定可处1-5倍罚金,法院作出的6亿元判罚不足3.09亿的2倍,也是居中偏下的量刑。
    根据一审起诉书显示,黄光裕在“中关村”股票上进行内幕交易,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达3.09亿余。

  认定非法经营罪适不适合

  专家认为,黄光裕非法兑换8亿多港币,当属非法经营罪
  在黄光裕案一审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方圆律政》杂志、中国律政网于6月16日展开研讨,与会专家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张泗汉等,共有7位。
  研讨会的焦点围绕黄光裕被认定非法经营罪展开。根据研讨会当天的记录,张泗汉等专家认为,非法经营罪的内容很宽泛,黄光裕的非法买卖外汇属于非法经营的范围。
  不过,与会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昨日则表示,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法定罪,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和国家行政治理的需要,其前身是投机倒把罪,而黄光裕所涉的非法买卖外汇属于该罪的一种。
  但具体到本案中,阮齐林认为,2007年国家的外汇牌价和市场交易价基本没有差别,在外汇指定交易场所外私下买卖外汇的刑罚必要性已明显降低,因此黄光裕利用地下银号买汇还赌债的危害性,与其说在于非法买卖外汇,不如说在于8亿多巨额资金的非法活动。
  对于专家研讨会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司法机构独立审判,专家研讨不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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