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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定价是纲
2010-08-23   作者:申屠青南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8月20日提出了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的主要措施,继续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科学性。正可谓,发行改革,定价是纲,纲举目张。
  去年6月10日,证监会启动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紧紧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在具体实施上,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其中第一阶段主要推出了四项具体措施: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设定最低申购的底限;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
  经过一年多实践,第一阶段改革目标已经基本达到。此时启动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并不是对第一阶段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否定,而是对第一阶段具体改革措施的延伸和继续。要把发行体制改革推向纵深,关键是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科学性。
  在取消窗口指导之前,新股定价不管市场涨跌,基本都在30倍市盈率左右,没有充分和有效反映市场信息。2009年重启新股发行以来,取消了窗口指导,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得到提高,但发行价过高现象逐渐显现。今年1-4月,中小板首发平均市盈率达54.80倍,同期二级市场只有44.19倍,上海主板首发平均市盈率为42.91倍,同期二级市场只有25.42倍。5-7月,中小板首发平均市盈率降为47.65倍,仍超过同期二级市场44.94倍的平均市盈率,上海主板首发平均市盈率降为23.24倍,也超过同期二级市场19.86倍的平均市盈率。2009年推出的创业板,首发平均市盈率更高,2009年为64.82倍,今年1-4月和5-7月分别为75.80倍和54.85倍。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新股定价过高成为普遍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定价放开以后,缺少对高定价的约束机制,在询价过程中,部分询价对象报价随意,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格的动力强,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阶段改革的四大措施,直指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同时进一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的职责。
  通过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境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这样承销商必须满足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改革措施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一定尝试,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个整体,涉及面广、影响大,进行改革和培育市场机制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不断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适时调整新股发行体制,尽可能维护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这其中,定价机制是新股发行体制的核心。只有不断完善定价机制,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科学性,才能优化发挥股票的价格发现功能,才能取得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更大进步,才能提高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有效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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