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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骏“假按揭案”暂不起诉
2010-08-04   作者:特约记者 伏昕 记者 陈小莹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一切看上去都在平息的过程中。
    博京大厦的新主人,正试图让这栋一度烂尾多时的商务楼重新开张。这栋位于苏州吴江市中心的楼宇,曾经在2009年迎来了现任新华都集团总裁唐骏这样的大买主,缓解了资金危机;又同样因为唐骏等人的按揭,在2010年涉入一起亿元“假按揭”案,再次陷入困顿。(详见本报7月23日头版《巨额贷款流入地下 唐骏卷入博京大厦是非》)侦办此案的公检机关亦出言谨慎。苏州市检察院表示已将案件退至吴江市检察院,并将此案分割为“骗贷”部分和“高利贷”、“虚开增值税发票”部分。其中,与唐骏相关的“骗贷”部分,由吴江检察院向原开发商盛某出具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而江苏省公安厅给予此案的公开说法中,称这起“假按揭”为“新型经济犯罪”。
    如同平息过程中的暗流,这份检方《不起诉决定书》,首次清晰透露了唐骏在这起涉嫌资金上亿的“骗贷”案中,没有由其本人支付首付和贷款,按揭意愿并不真实的定论。
    这个定论,与唐骏投资中的疑点暗合。本报先前调查得知,其投资的博京大厦疑点甚多,包括涉嫌“一房多售”,购房发生时土地和大厦物业仍处于被查封状态,甚至唐骏和其他7名购房者之间还存在着互相代为还款的记录。
    “这是典型的‘借人头’做法,就是借假的购房行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是房贷审查环节尤其需要警惕的做法,风险很大。”一位不愿具名的外资银行信审人士分析说,在这个案件中贷款总额达到1.4729亿元,支付的首付款则约为数千万元,贷款完成之后开发商即可获得近亿元的资金“解渴”。

    假按揭的暗角

    由吴江市检察院7月20日出具给吴江博京大厦原开发商盛某的《不起诉意见书》认定,2009年4月10日至7月15日期间,盛某与王某安排的包括唐骏在内的8名亲友签订了15份博京大厦购房合同,并由王某全部支付首付款和每月月供,以8名购房者之名在某股份制银行苏州分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总额达到1.4729亿元。
    在全部贷款中,唐骏1人的贷款达6笔,金额计1.1285亿元。
    其中,最重要的检方认定在于“由王某全部支付首付款和每月月供”。据本报记者了解,这一细节背后的证据显示,在唐骏等购房者完成贷款之后,随即由王某将数千万元首付款直接退回到购房者账户。
    根据本报此前的调查显示,博京大厦在唐骏等人的购买时点正处于土地和物业被查封状态。而且,在查封之前,唐骏所购买的1-6层商铺就曾发生过一次交易,直至唐骏购买之时,这6层的物权还在他人之手。之后,包括唐骏在内的多个购房者都有互为还款的记录,疑点众多。
    这份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也对作案的动机和手段亦有清晰表述,称此做法的目的是王某欲收购盛某企业,采用的方式是“销售该公司的博京大厦,再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以此来解决该公司的资金问题”。
    《不起诉决定书》中透露,唐骏等人的这15份购房合同均未在吴江市建设局网签备案。
    依据与此案无关的银行系统人士的看法,相同来源的首付款和还贷来源,再加上未备案的购房合同,已经很大程度上可以判定是一种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相互串通的假按揭行为。
    但定性之后,检方做出了对开发商不起诉的决定。相关银行的自查也强调称,唐骏相关的购房手续完整,并至今按月还供,银行贷款未遭受损失。
    一位江苏知名律师所的律师分析称,开发商利用虚假合同来骗取银行贷款缓解资金压力的情况比较普遍,在额度不大的时候,多以是否继续还贷为判断依据,是否有偿还能力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据本报记者了解,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是此案在检察阶段的最终认定结果,所有起诉程序已经走完。该案的另外两项相关罪名“涉嫌虚假贴现发票”和“高利贷”等已做另案处理,具体结果可能将于9月落定。
    虽然起诉程序走完,此案仍存在一定变数,如果公安机关不认可这一结果,可以采取“不起诉救济手段”,申请复议。

    “新型犯罪”争议

    各方目前对于此案的走向存在争议。
    今年3月,苏州经侦支队将此案侦结后,移送吴江市检察院。
    在起诉意见书中,警方将此案定性为“骗取贷款用于高利贷转贷案”,初步认定购买商铺的合同为虚假合同,涉及金额1.1285亿元。根据本报记者获得的信贷资料,唐骏曾于2009年7月一举购入博京大厦一至六层商铺,面积为17922.77平方米,合同总价2.2576亿元。
    但检方和警方的看法出现了一些不同。5月14日,检方将此案退回到警方补充侦查。据了解,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造成巨大损失,并且达到标准”。在2010年4月和2010年7月,检方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曾两度延长审查起诉的时间。
    吴江市检察院的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解释称,该院对此案做出不起诉结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至今还款正常”。
    “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法律规定,骗贷案件是一种结果犯罪,衡量是否犯罪的标准是,是否造成巨大损失,如果达不到一定标准,就不算是骗贷。”上述相关人士说。
    一位江苏知名律师所的律师分析称,检察院的这一定性与公安初步认定“骗贷”的差异在于,对骗贷案件认定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一般而言,是否断供是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最显著的判断标准”。
    “以犯罪数额为定罪标准可能也是一个与现实妥协的方法。”一位银监系统的人士称,目前在房贷领域,开发商以虚假合同办理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来缓解资金压力的现象并不罕见。“这些行为中,借款人和开发商一般都是假按揭的知情和合谋者,如果不以银行损失的数额做为标准,可能甄别难度很大。”
    但这位律师同时表示,如果不加甄别,这些“假按揭”如同埋伏在中国银行系统的一颗地雷。
    今年3月北京就有一起类似的案件被重判——曾列“中国400富人榜”的谢根荣从建设银行骗取贷款6.6亿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行长颜林壮有期徒刑20年,副行长赵峰有期徒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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