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拆迁补偿的完善须要司法跟进
2010-07-20   作者:沈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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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3日,国土部全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过去,不少地方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的迁建安置中,举着“公共利益”的大旗,甚至有的与开发商沆瀣一气,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低价征地、拆迁的目的。一些拆迁户不但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人格尊严遭到粗暴践踏,甚至连生命权也没被某些官员放在眼里。随着城市的发展,政府出于通盘考虑,采取征地形式发展城市建设是必要的,但也存在着一个拆迁规范问题,存在着一个怎样对待拆迁户的利益诉求问题。只要征地迁建、拆迁就意味着补偿和安置,意味着被拆迁者对自身利益的坚持以及与拆迁者之间的博弈。然而,出现博弈是拆迁中的一个正常现象,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开发商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谈判的手段与拆迁户协商,绝不能搞暴力拆迁。
  但是,要真正实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维护百姓利益,关键是要警惕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时利用强势权力以强欺弱,被搬迁人缺乏应有的平等的谈判地位,导致补偿不合理,矛盾重重。这次国土部的《通知》虽然迎合了民心,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这种语境下,需要政府部门自觉规范和调整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各种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要跟进和加大法律救济力度,对百姓举报、投诉,或者起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拆迁行为,司法机关不要顾及政府的面子,要严惩在拆迁中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果老百姓的房屋被暴力拆迁了,补偿也不合理,而相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商却相安无事,那么民主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和谐社会也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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