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依“罪刑法定”评判“抄袭门”
2010-07-13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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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不少涉嫌抄袭事件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解决这些所谓的“抄袭门”的原点,核心就在于我们如何认定抄袭的标准问题。
  众所周知,今天中国的学术重新起步,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并没有什么严格学术规范或者并没有统一的学术规范,学术规范的逐步统一和完善也是随着我们学术的逐步繁荣而出现的。学者在那时出现的一些学术规范上问题,与认定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有某些相似的地方,也就是说,一些民营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不规范时候的某种行为,在今天看来是犯罪,但我们能说他有罪吗?
  借助于刑法上的观点,我们对于学风和学术抄袭的判断问题,也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如果在行为当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使在事后的法律看来是多严重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当作犯罪处理和惩罚。一些所谓涉嫌“抄袭”的博士论文成书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判断他们的论文是否“抄袭”,应当回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就是当时的学术环境下,有无制定或者形成大家公认的严格学术规范标准,他们的论文是否公然违反这种学术规范标准;或者按当时的学术规范标准和圈内人的共识,是否都认为这种行为是抄袭行为。不能根据现在的严格学术规范标准或者当时西方国家的学术规范标准,来认定他们当时的行为。
  当然,不管如何,这些“抄袭门”的掀起还是一件好事情,它至少提醒我们如何来面对和处理这些历史问题,而弄清这些问题,将给一批负有这种所谓“原罪”的学者以解脱,同时也提醒今天的学者要严格按照今天的学术规范来从事。不过,这两起“抄袭门”事件的当务之急还在于,如众多教授所要求的那样,由一个权威的机构来对他们的论文进行鉴定,并按照一个合理的标准来评判,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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