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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涉及行使公共权力的隐私不应在限制传播之列
2010-06-08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些年,特别是从周久耕事件,各级政府官员逐渐地意识到了网络监督和人肉搜索的威力。由此,一股“潜流”在地方立法层面悄悄兴起,从《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到《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再到如今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都对“人肉搜索”如临大敌。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的人可能都能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的字里行间读出,从此,“人肉搜索”就是违法行为了。
  公民的隐私权当然要保护,任何擅自披露公民隐私的形式包括“人肉搜索”都是违法的,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和诸省市的《条例》的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它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而是在于,将官员行使公共权力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也一并打包成为了“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一并受到保护,根本就没有区分公民隐私与官员的隐私。于是乎,禁止“人肉搜索”,既是禁止“人肉搜索”公布公民个人隐私,也是禁止“人肉搜索”公布官员的隐私,在保护公民隐私的旗号下,官员的隐私就作为私货悄悄地夹带进去了。
  现代法治社会,官员作为行使公共权力者,与普通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是截然不同的,官员只能享有最低程度的隐私权,而行使公共权力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不能算是“隐私”。不加区别地禁止“人肉搜索”,那就是在禁止公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权利,与“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背道而驰。
  如果各地政府官员真是诚心立法保护公民隐私权,那么不妨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加上例外规定:“官员涉及行使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隐私除外”。
  此外,还烦请各级政府和立法机关尽快推进《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的出台,别再让网民辛辛苦苦通过网络来了解官员到底有多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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