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审议通过发行金融债券
2009-04-22   作者:作者:邹靓  来源:上海证券报
 

  招商银行4月22日发布公告称,该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同时,该行还审议通过了2009年在贵州省贵阳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河北省唐山市、江苏省镇江市和泰州市设立分行的议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该行经营情况,招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了金融债券的发行规划。未来三年内(2009-2011年),招行将发行金融债券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负债余额的10%,负债余额按上年末人民币负债余额数核定。
  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根据本公司资产负债配置需要和市场状况,决定债券发行的时机、金额、利率类型、期限、方式和资金用途。授权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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